摘要
第一,搞乱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是变本级检查对象为检查主体,放弃对本级检查对象的检查,也就是放弃对本级监督对象的监督。二是把检查与被检查关系变为联合检查关系,就是在放弃监督的基础上进而把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变为互相配合、支持的关系,扭曲了监督的性质;三是联合检查"下级"工作,就是联合监督对象监督非监督对象,带来两种严重后果:一是造成组织联合检查的人大常委会的越权。这是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即使检查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重大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