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5年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作出了规范,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步骤,也是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需要。1979年通过的选举法,对省级人大代表名额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出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名额偏多和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较大的情况。这次依法确定代表名额,使省级代表名额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体现选举的公开、平等原则,有利于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问题,提高议事效率,同时又照顾了各地不同情况。现就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