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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作出接受人大监督的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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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安市人民政府一直重视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了使这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最近市政府作出八条具体规定,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一、坚持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阶段性地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汇报工作,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人代会闭会期间。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7年第10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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