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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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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去年7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采用"审议批准"、"讨论决定"、"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样三种方式,对决定重大事项作了规范,并和"一府两院"形成了共识。下面,根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多年的工作实践和在制定规定过程中的一些思考,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谈几点认识。
作者 唐森灿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7年第8期28-3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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