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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内阁法制局与议院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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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日本的立法制度,除议员提议法律案外,政府提出的法律案须经内阁法制局承认(内阁法第12条第4款),而议员提议的法律案又须分别经众议院法制局或参议院法制局审查(国会法第131条)。各法制局都是法案的"把关人"。它们的组织职权和工作情况如何,现介绍如下。内阁法制局历史内阁法制局的由来,是自明治18年太政官布告第69号"内阁官制"开始,由行政、司法、法制部门的3个局而改设法制局。直到二次大战前,法制局的权力极大,不仅法律。
作者 董璠舆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7年第20期38-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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