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笔者见到不少状告法院抓"人质"索债,即"以人质促执行"的情形,也见到一些领导在批件上对法院作这样的批示:"不能以‘人质’促执行,要无条件立即放人"。目前,这类状纸和批示呈上升趋势,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几乎每天都遇到这方面的来访、来信或批示。所谓"以人质促执行",是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引来名词,其目的是强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在解决"执行难"时,一定要严肃执法,不能随意拘、捕人,更不能以扣押"人质"的方式解决民事、行政、经济纠纷问题。那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否拘、捕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拘、捕人呢?许多人知之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