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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别任免”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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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本级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行使这项职权的时候,必须防止随心所欲,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掌握"个别",防止随意性"个别任免",顾名思义,只能是"个别",而不是成批,不是想任免多少就任免多少。常委会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必须慎重掌握"个别"二字的限度。究竟几个才算个别呢?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8年4月11日在回答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提问时写到:"任免一两名副职领导人员,可以认为属于个别任免。"各地当以这个数额为限。
出处 《楚天主人》 1997年第1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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