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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诉案件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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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不少同志反映,随着新刑诉法的贯彻施行、不起诉范围的扩大,关于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特别是其中存疑不起诉案件,要不要给予刑事赔偿的问题,需要予以明确。我们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不起诉案件不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首先,不起诉制度是我国起诉便宜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起诉案件不是错案。不起诉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鉴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犯罪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将其交付审判和处以刑罚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和政策的目的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权衡利弊后有权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
作者 龚本源
出处 《楚天主人》 1997年第5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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