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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权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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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应建立相应的审查制度加以规范和制约。审查本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大的决议,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必须遵循合宪性、合法性的原则,宏观审视的原则,集体裁定的原则;应尽快建立送审、备案、报告等审杏一制度,实行灵活的审查方式,设置规范的审查机构。
出处 《楚天主人》 1997年第S1期32-33,6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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