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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名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浅议“等额提名,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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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决定,其中,对《地方组织法》有一处重要修改,即规定代表大会选举时「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人们把这一新规定俗称为「等额提名,差额选举」。
作者 蔡诗宏
出处 《楚天主人》 1997年第8期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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