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角度来考察“音乐的内容”,可以看出它是由三种因素组成。 一、纯感性因素。这是造成音乐作品是否“好听”的因素,在音乐创作和欣赏中属于纯粹感知驰骋的领域。这种内容包括对所有音乐形式因素——音高、力度、速度、节奏、音色以及旋律、和声、复调、结构——的纯感性观照。它只通过听觉对人的纯感性精神活动发生作用,是一种纯粹感知的行为。纯感性听觉因素是音乐之所以能够成其为音乐并且区别于其它艺术形式的基本要素,它始终在实际的社会音乐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二、情感因素。声音在时间中的运动形式与人的内心情绪运动形式可以具有同构关系,因此音乐能够表现人的情绪以至情感。由于情绪与产生它的外部原因——感性的紧密联系,一般情况下作曲家表现于作品中的情绪是有感情基础的,而欣赏者也会自觉地通过想象去寻求音乐情绪的产生根源,于是便在音乐的表现内容中间接地引入了客观事物及其发展变化,由此造成了音乐与文学、绘画、舞蹈。
出处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5期61-61,共1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