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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实行的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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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预备与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间的界限对于研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确定了着手犯罪行为的实行,也才会产生是否有犯罪未遂的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犯罪预备行为的终点尚属于犯罪预备的范畴,它和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点是有本质区别的,根本不能重合。”这就是说对于一个动态的犯罪过程而言,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点是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的起点,是实行行为内容的一部分。
作者 冯弋艨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1997年第6期39-40,5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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