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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违背法律 无效 村委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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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9月,浙川县某镇险峰村一至四组为保护村庄周围的庄稼不受牲畜糟蹋,在该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由全体组干部参加,制订了村规民约。其中第二条规定:三天后开始执行制度,牛到地里罚款10元,猪羊到地里罚款5元;第三条规定:猪、羊到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制度制订后,村主任仅在村里放电影时讲了一次)。并指定该村朱保合、朱恒德二人为一至四组护青员。因朱保合年纪大,跑得慢,村里给其发一土枪作为护青工具。此后,朱保合在护青过程中尽职尽责,曾打死过一组组长的一头猪、村支书的两只羊和其他村民猪羊多头(只);同时又有更多村民的猪羊被撵到家里罚了款。1996年1月30日。
作者 胡建成
机构地区 淅川县人民法院
出处 《农村农业农民》 1997年第5期44-44,共1页 RURAL AREAS,AGRICULTURE & FAR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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