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先上车,后买票”“边经营,边办照”行为上不具有合法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户,下同)进行登记管理,是国家对经济的组织管理活动,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实现宏观间接调控和微观搞活经济的一项基本职能。通过登记管理,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审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策的定型化,应该成为我们管理社会、发展经济行为规范。显然,“先上车,后买票”“边经营,?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7年第8期44-44,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