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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比较分析——兼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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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低廉的价格争夺市场是国内、国际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法。只不过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低价往往触及倾销问题,而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则往往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上屡屡受到倾销的指控,大量传统出口商品的市场占有份额越来越小。为了扩大产品出口,我国一方面积极鼓励国内厂家大胆应诉,另一方面也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实行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依据我国《对外贸易法》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一次用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倾销作了明确定义,该法第3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为倾销”。第4条对“正常价值”又作了明确界定:(1)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为了使国内经营者免受低价销售的损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作者 乔新生
机构地区 中南财经大学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7年第7期35-36,39,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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