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1997年第6期73-74,共2页
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