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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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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经贸委(经委),税务局,北京市规委、市政管委、新缰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材局1987年9月25日印发“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87)城设字第514号]以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重视。华北、东北。
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1997年第26期5+8-5+8,8,共2页 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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