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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将于1997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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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促进节约用水,日前召开的深圳市政府二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征收办法将于97年8月1日起实施。 此征收办法规定凡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居民个人,均要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但部队及各公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福利机构,免征排水费。排水费征收标准是为:(一)生活用水、行政用水和其它用水为同期自来水费的30%;(二)工业用水、商业用水为同期自来水费的20%。值得说明的是排水量按供水量的90%计算,以水为主要原料、或用水蒸发量较大的工商业用户。
作者 吴江天
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1997年第15期49-49,共1页 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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