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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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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12月,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营[1996]592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定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的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现明确规定,
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1997年第15期77-77,共1页 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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