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对财产保全制度未作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51条至54条,56条至57条对此给予规定,同时,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是两种性质的诉讼,有必要对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加以以研究和探讨。
出处
《行政与法》
1997年第3期18-20,共3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