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的启示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7年第8期32-32,共1页
China Rural Finance
-
1黄晓文,金轶.本案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J].人民检察,2000(2):34-35. 被引量:1
-
2吴占英.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研究[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1(2):30-32. 被引量:1
-
3刘宁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研究[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18(3):79-81. 被引量:1
-
4张惠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有关问题的探讨[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00(2):20-23. 被引量:1
-
5胡向阳,李国如.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1999,0(5):25-28.
-
6于英君,张志勇.论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完善[J].法学,1996(5):43-44. 被引量:12
-
7马克昌.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1(1):5-8. 被引量:44
-
8姚立章.农村合作基金会性质不明带来的执法困惑[J].人民检察,1999,0(9):60-61.
-
9张广永.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再探讨——兼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之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6(3):25-28.
-
10张广永.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再探讨──兼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完善[J].政法论丛,1998(3):11-13. 被引量: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