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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定位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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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几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农业部)曾规定,合作基金会“是在坚持资金所有权和得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主要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融通活动的资金合作组织”。近年。
作者 魏道南
出处 《金融博览》 1997年第2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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