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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强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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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准入的监管 把对金融机构的登记注册作为预防性监督管理的主体,除《新加坡银行法》规定有设立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金标准外,还要对外资银行负责人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道德观念、法制意识等方面进行审查,要求其向MAS(金融监管局)承诺,保证其在银行资金充足而发生亏损时负责赔偿等。
作者 郑晓辉
出处 《金融博览》 1997年第2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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