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税收 (一)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地方性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第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出处
《中国外资》
1997年第2期61-62,共2页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