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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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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过渡性企业组织形式,是特殊历史条件下一种不规范企业组织形式,将来会分化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是改革实践中产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二种意见比较符合我国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实际。股份合作企业通过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形式。
作者 邵秉仁
出处 《金融博览》 1997年第10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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