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医疗机构16241家,床位2128831张,医务人员3014060人,成为世界上最庞大的医疗服务系统。人民群众就医数量不断增加,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医疗后果不尽人意带来医患双方分歧的发生频率有所上升,医疗事故和纠纷处理所面临的情况和问题也更加复杂。建国以来,国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大致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建国初期处于探索阶段,医院普遍建立了医疗事故、差错报告登记制度,对事故的处理侧重于法律制裁,由法院直接受理,依刑法类推,对医务人员量刑较重,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五十年代末至六十年代中,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的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即医疗事故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性,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文革"的期间,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处于非正常阶段,医生和病人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进入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建立健全,新宪法、刑法、民法等相继发布,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布实施。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7年第5期32-33,共2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