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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该不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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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重庆市壁山医药保健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要求重庆市医药局履行换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法定职责,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原告经营部系离退休人员组成的集体企业。1992年12月22日至26日,壁山县医药局、卫生局、工商局分别核发了《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登记执照》,在"两证一照"齐全的基础上,经营部于1992年12月27日依法正式开业经营药品(零售)。1994年10月,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重庆市医药局重药质发(1994)第014号文件"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通知",需要换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营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认为完全符合换发《合格证》条件,并于1994年10月25日分别向县医药局和县卫生局上报换发《合格证》
作者 皮宗泰 薛波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7年第1期40-41,共2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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