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获悉,为加大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尽快摸清境外国有资产"家底",近日围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它规定,凡是被批准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和项目投资,都必须在政府授权部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资金之前,先到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据了解,这次对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是,对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都必须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出处
《大经贸》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1期73-73,共1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