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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首例行政赔偿案审结

CPO in First Case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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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4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由中国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赔偿专利申请人陶小京(以下简称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1,105.75元的一审判决。至此历时七个月的申请人诉专利局行政赔偿案审结。1994年9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的申请人通过专利局长沙代办处向专利局提出名称为"电动执行机构"
作者 郭珊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1996年第4期100-101,共2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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