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版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许多特殊性,对版权合同之订立、履行等等的规范自然也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一部分国家(诸如法、德)在制定其民法典时,尚未考虑把当时尚不突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合同纳入法典中合同条款的规范范围。大部分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突出之后制定民法典时,则小心地甩开了对版权合同的规范,而把这一任务留给版权法去专门解决,以免与版权中太"特"的特殊性不兼容,所以。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1996年第2期72-82,共11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