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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法”焉能撞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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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法制日报》载,去年6月的一天,河南省渑池县某村村民杨某的耕牛由于看管不善,跑进了同村李某的责任田。李某在赶牛时,一怒之下用镰刀将牛砍伤至死。事情发生后,杨认为李打死自家耕牛应照价赔偿,李则认为,村里有"六畜(猪牛马羊鸡狗)入地,打死不赔"的规定,不该赔偿。最后闹到了县法院,法院认为,"六畜入地,打死不赔"的村规,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不能成立。
作者 孙信成
出处 《农村工作通讯》 北大核心 1996年第5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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