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军队机关公文文种的确定,应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文条例》)第2章“公文种类”第8条各款项为准。但在具体的行文实践中,由于受军队各级机构行效职能的限制,有时本级无权用规定的公文文种行文,只能用“文种变通”的方法来承办公文。这种公文文种的改变、通融现象,目前较多见于干部部门承办的任免干部和纪检部门承办的处分干部的公文。这类文种变通,有些是符合公文办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有些则是不规范的。下面结合两篇公文实例,谈谈规范化的文种变通的依据及不规范的文种变通的原因。
出处
《秘书》
1996年第4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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