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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建议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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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丁兆棠同志在《秘书》1996年第6期上发表了《对“公告”新规定的意见和建议》一文,提出了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公告”用途新规定的“或者法定事项”删去的建议,即公告的用途仍恢复原来的规定:“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笔者认为这个建议不可取,是不可能被采纳的。因为:
作者 卢绪元
出处 《秘书》 1996年第12期38-39,共2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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