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是我国重视教育,增加教育投入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及管理、使用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决定》,决定中明确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不低于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的比例征收,有条件的地区可按2%的比例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各地(州)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文件及措施,县、乡政府也逐渐开征了农村教育费附加,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在我省是很不够的。据统计:1994年全省才征收到1.3亿,占应征数的53%。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认识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