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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岂能“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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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某市药检人员反映,在基层检查中发现,少数从厂方购进不久的药品,其生产出厂日期批号竟比当时日期提前了三个多月,经仔细询问采购人员,方知这是厂方人为提前出厂批号所至。类似这种药品‘早产’现象,近年来时有发生,且都是时效性较强的抗菌素类药品等。 众所周知,药品是康复保健、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药品的使用期限直接关系到其质量效果。药品在有效期内。
作者 张昭
出处 《国际医药卫生导报》 1996年第Z1期27-27,共1页 International Medicine and Health Guidance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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