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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反倾销法及其对中国进口商品的适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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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理事会的最终裁决最终措施的采取或者临时措施的延长,都必须由委员会在临时措施期满之前不迟于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在1986年涉及中国菱镁矿一案中,委员会建议实施最终措施,但理事会没有采纳这个建议。因而,临时措施也结束了。)
作者 高永富
出处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 1996年第9期10-14,31,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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