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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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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母婴保健法》第37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深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行医资格。
出处
《福建农业》
1996年第1期27-27,共1页
关键词
胎儿性别鉴定
《母婴保健法》
卫生行政部门
医学证明
行政处分
保健工作
情节严重
1995年
医疗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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