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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主任会议的部分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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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笔者认为这应包括部分监督权,具体的是:第一,主任会议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国家机关重要工作运行情况的观察分析,及时抓住重大问题,建议常委会实施监督。同时,对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规章以及"两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强审查,对其中与宪法、法律。
作者 陈晔
出处 《楚天主人》 1996年第3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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