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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者的合法权利理应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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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下乡,闻听这样一桩事,村民×××写信向上级机关反映该村去年瞒报计划生育人口情况,信转到乡政府,举报人的姓名被泄露,最后,导致举报人被围攻、殴打,事情虽然得到了处理,但对泄密者却未深究。析其原因,可能是有关领导认为此事影响较小,无关大碍,对泄密者不值得追究。果真如此,则谬矣!我们知道,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之所以能够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腐败分于之所以能够一一落入法网,绳之以法,与广大群众的积极支特和参与密不可分。对举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央三申五令,《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也明确指出:监察机关。
作者 胡明
出处 《楚天主人》 1996年第8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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