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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人受贿犯罪及司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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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八八年元月十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规定的颁布执行,结束了我国刑法体系中未设“法人受贿犯罪”
作者 周平
出处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6年第4期28-30,共3页 Journal of Xinj iang Police Officers’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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