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中危害结果问题,理论界及各版本《刑法学》教材存在着不同观点。归纳起来有三种认识。 1、认为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将危害结果定义为: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 2、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将危害结果定义为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3、在对危害结果作定义和阐述中,回避了其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问题。
出处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6年第3期16-19,48,共5页
Journal of Xinj iang Police Officers’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