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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降低后生产企业退税计算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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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国家对出口产品退税率降低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7月8日以财税率[1995]92号颁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文件,(1995年10月6日国务院又以国发[1995]29号《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对上述文件中规定的3%、10%、14%三档退税率分别调整为3%、6%、9%,财政部1995年6月28日以财会字[1995]21号颁发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文件。为了正确和严格地执行有关规定。
作者 江连起
出处 《现代会计》 1996年第5期32-3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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