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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币政策实施中的公开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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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除了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外,还将“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及外汇”。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公开市场业务在货币政策实施中的地位,为我国借鉴国外经验,有效地操作公开市场业务提供了前提。
作者 杜莉 陈玉岩
出处 《金融学刊》 1996年第1期41-4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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