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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金融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十六字”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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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强调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并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并写进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十三大政治报告的这个“十六字”方针,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和指导原则,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纲领。 这十六个字不但科学地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同时。
作者 张述德
出处 《金融学刊》 1996年第1期53-56,6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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