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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实行“统贷统还”方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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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业贷款实行"统贷统还"是指林业部门将其所辖区域内发展林业和治沙的贷款企业或项目集中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承贷承还。近一年来我们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对林业、治沙贷款"统贷统还"方法进行了尝试,认为该办法是可行的。一、实行"统贷统还"是林业产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这几年贷款管理的实践,在目前的资金管理供应体制下,实行统贷统还的贷款方法,有利于林业的发展。过去在农业银行管理时期,由于受资金管理体制的制约,往往形成贷款规模与资金相分离,项目与资金相脱节。致使多种经营项目贷款与营林造林项目贷款的比例失调。从1995年起,林业、治沙贷款归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为林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会和环境。农业发展银行以扶持农业发展为己任,以"保本微利"为经营目标,能使贷款资金与规模相一致,项目与资金相配套,为林业事业的发展和防治沙漠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资金保障,而实行统贷统还又为林业部门进行产业化管理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在现行的信贷体制下,实行"统贷统还"
作者 武康明
出处 《农业发展与金融》 1996年第10期19-19,共1页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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