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出现了令人担忧的“法人腐败”现象,其中特别是“公贿”问题,由于其日益普遍化、公开化、“合法化”的发展趋势,更加引起人们关切和担忧。一、“公贿”的性质和特点所谓“公贿”,即“公款集体行贿”,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简称为“公有制单位”),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向其他公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贿赂的行为。
出处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第2期13-14,共2页
Journal of Tianjin Trade Union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