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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乡镇、村任教的教师实行浮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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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鼓励广大农村基层教师安心从教,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省人事厅、教委、财政厅最近就在农村乡镇、村任教教师实行浮动工资的具体问题发出通知。《通知》规定:在农村乡镇、村(不含县级以上政府驻地城区,下同)中小学。
出处 《山东教育》 1996年第21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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