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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省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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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通知作出以下政策规定: 一、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1985年登记在编并持有省教委统一印制的任教证书的现任民办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入选招范围: (一)1978年以来,因教育、教学成绩显著,被授予省优秀教师(含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下同)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称号,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
作者 乔鹤鸣
出处 《山东教育》 1996年第11期10-1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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