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政府对不同性质国有企业的分类管理法国政府将国有企业主要分为非竞争性的公益、公共服务性企业和竞争性的企业两类。对非竞争性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主要是:任命企业领导和董事会大部分董事,实行国家督察专员制度。专员是业务主管部(工业部、运输部、国防部等)驻企业代表,列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传达主管部意见,有权要求对某些决定草案再行表决,有时甚至有否决权。实行财务督察制度,具体由国家监督员或一个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员是政府经济部国库司和政府预算部预算司(法国财政部已被撤销,分成经济部和预算部)派驻企业的代表,列席董事会议,检查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监督员权限很大,企业重大财务开支不经他签字不准报销。企业重大决定需经过专门检查,有关价格决定要由经济部和预算部根据企业财务情况和宏观经济目标作出(主要是作出价格补贴的数额),投资计划由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会制订,债券发放由预算部批准。第二种方式是事后监管。共有三个监管机构:一是建立审计法院。它是一个专门的行政司法机构,目的在于核实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是否严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