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质功能区内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和减量指标的确定,以及向有关排污单位进行分配,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核心,本文采取容量总量控制与目标总量控制相结合,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公平分配,承认行业差异,承认历史,水体自净容量合理利用等原则,以技术先进性、管理和经济可行性相统一为出发点,对水质功能区内水污染物允许负荷量,排污源允许排污量的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出处
《环境科学与管理》
CAS
1996年第3期14-15,24,共3页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